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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论坛”第103讲:王利明谈“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

作者:刘蓓蕾 丁敏婷来源: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21-05-24

5月23日上午,浙江师范大学“尖峰论坛”第103讲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开讲,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常务副校长,国家级领军人才,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作题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的讲座。浙江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朱坚教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汤海庆出席讲座。

 


朱坚代表浙江师范大学对王利明、汤海庆和金华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律师界的各位同仁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浙江师范大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学专业、学科建设成果。近年来,浙江师范大学把握法治中国、法治浙江建设的机遇,成立了浙江师范大学法治教育中心,致力于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广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他指出,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地位,人格权编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朱坚恳请王利明对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学科的建设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浙江师范大学更好地为法治中国、法治浙江培养更多的法学人才。

 

汤海庆结合金华市两级法院有关人格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地分析了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将民法典定位为一部基础性法律。讲座伊始,王利明强调,要贯彻实施《民法典》,就必须首先树立法典化思维,树立基础性法律的思维,树立运用体系化、系统化的规范和制度解决具体个案,注重把握总则和分则、原则和规则、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引致条款和被引致条款等准确适用法律,解释民法典应当符合民法典有关保障私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立法目的。

 

“为什么民法典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呢?因为现代社会的人们不仅要吃得饱穿得暖,追求物质生活,更要尊严,所以人格权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他指出,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在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和“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的同时,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发展时代,也从根本上克服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民法典适应了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了对人格权保护与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信息高速流通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他以《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为例,指出这是《民法典》第一次明确了隐私的内涵,认为“私生活安宁是个人幸福美好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就当今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而言,他以辩证的思维分享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如果对个人信息保护过高,将会妨碍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大数据时代发展,但如果对个人信息利用过度,将会妨碍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与特色还体现在它确认了人格权独特保护方式,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形成对人格权的独特保护。王利明从四个维度去诠释其独特性。“人格权独特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受害人享有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规定了竞合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王利明指出,人格权编的适用主要表现在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在动态系统论下,各因素相互之间不再是孤立、割裂的关系,诸因素之间的互动,相互补充,呈现出动态的状态,“所以动态系统论要求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强化法官的裁判说理,要求法官充分说理。”他明确道。

 


在提问环节,被问及对于民法典新设定的网络侵权部分的看法,以及个人信息扩大化范围和隐私权的界定时,王利明指出,虽然民法典相关法条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但还是要以可识别性为主。



本次讲座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加深了浙江师范大学师生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认识,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了师生们的法治观念,为人人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打下坚实基础。


金华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律师界的代表,法政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以及全校师生代表600多人参加讲座。


摄影:朱丰逵 陈轩野

编辑:赵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