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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作者:新闻中心来源:宣传部发布时间:2003-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按照有关规定应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采用选任制,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以采取委任制。
第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党政机关部门、群众团体、学院、直(附)属单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艰苦创业,献身于党的教育事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得到群众的公认。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1.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本单位的副处级直接晋升正处级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并具有三年以上党政管理工作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任学院院长、业务性部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学历。
3.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如在提任前未经过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1.三年以上中级职称或正科岗位工作经历。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业务副院长职务的,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如在提任前未经过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十条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具有正高职称、博士学位或因工作需要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学院:投票推荐范围为全体教职工;谈话推荐范围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部分学术骨干等。
(二) 机关部门:投票推荐范围为所在部门全体成员和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人员;谈话推荐范围为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人数较少的部门,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组织部主持。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必要时提供干部名册。
(二) 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 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 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提拔任职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事先征求有关领导的意见后,由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考察。考察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根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由组织部组建并派出。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制订考察工作方案,并与考察对象所在的党总(直)支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交换意见。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个别谈话对象的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五)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 组织部根据考察组汇报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任用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六条 任用建议方案由组织部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审议。书记办公会议在认真审议考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交党委会拟任人选方案。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的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 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三) 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或联系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外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当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送校纪委审定,通过者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纪委应当在收到《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七天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党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逐个介绍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任用和调整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八条 在下发任职通知以前,应当召开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进行宣布。
第三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经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实行新提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试任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经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换届选举、干部任期、干部回避制度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十二条 人、财、物管理部门的正职干部,在同一个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暂缓交流。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同级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职时,凡涉及本人及有近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调整等,应主动回避或由组织决定其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干部换届中年龄干不满一届的,原则上应改任同级调研员。
(二)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确定为不称职或群众公认度差的,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脱产学习或进修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免去领导职务。学习期满后视情况安排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二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对于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五十三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 不准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工作。 
(八)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 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三)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校有关部门和校党委应按规定核实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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